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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办法
日期:2010-03-19 16:08:11   

 
一、考核的目的和要求
    科学、客观、公正、严格的成绩考核是学生升留级,评优及毕业的依据。也是加强高职专业学生成绩的考核和管理,进一步了解学生学习和运用所学知识的情况,督促学生学习,了解教学情况,总结教学经验,研究和改进教学工作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。
二、考核的范围和办法
    1、考核主要采取考试、考查的办法.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。
    2、每学期的考试、考查科目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,未经教务处同意、教学副院长批准,不得擅自更动考试安排,不得随意增减考试科目、更改考试时间。
    3、体育考核主要从学生的身体条件和体育基础等实际情况出发,对不同体质的学生
应有不同的要求。体育考核应结合学生早操和平时体育锻炼的情况评定成绩。因患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,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和教务处批准,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。
三、考核方式
   考核以闭卷考试为主,考试时间为90分钟;也可根据各课程的内容特点和具体要求,分别采取开卷、口试以及实际操作等形式,但需经教务处批准。
四、命题与阅卷
1、命题原则
    (1)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,又要结合学生的实际,既有相当份量的基础知识题,又有一定份量的灵活运用题,以利于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,培养分析问题,解决问题的能力:要份量恰当,深浅适中,不出偏题、怪题。
    (2)课程、教学内容、进度和要求基本相同的班级应统一命题,统一考试,统一评分标准,全面实行教考分离。
2、命题方式
    (1)由任课教师出题,采用A、B卷的形式,由教务处具体实施。
    (2)由任课教师出题,须注明各题所得的分数,同时做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,经教研室主任审阅,系部主任审核审批后,按时送至教务处印制。
    3、阅卷方法
(1)平行班级应采用按题号流水阅卷的方法阅卷。
    (2)评分标准及考试成绩一般不得改动,若遇差错确需改动的,须按审批权限经系(部)主任同意、教务处处长批准.并报教务处备案。
    (3)考试结束,各课程任课教师应及时做出简要的试卷分析报教务处。
    五、平时成绩
    平时成绩考核由任课教师负责,可根据学生的出席情况、学习态度、学习效果进行考核,可采用提问、作业、测验、实验实习等形式进行考核。根据学生表现,任课教师可适度加扣分。 
六、补考、缓考与旷考
     1、学期考试、考查不及格或请假缺考的学生,均应于下学期开学初的三周内补考。补考不及格的,可在毕业之前再补考一次。如仍不及格,则可在工作后于每学期开学初申请补考。
 2、体育考核不及格,经补考后,仍不及格的应重修。重修有困难的,由教务处批准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。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,必须重修。
     3、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的不准参加正常补考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,学院批准,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。仍不及格的可在工作后每学期开学初申请补考。
     4、因不及格而补考的,其补考成绩要注明”补及”字样。
     5、补考试卷的命题要求应与正常考试的相同,不可降低难度,有A、B卷的一般取其中一份作为补考用。已建立试题、试卷库的可从试题、试卷库中调取。
     6、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时,必须事先向班主任、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,出具有关证明材料,经教务处批准后,方可缓考。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与其它补考同时进行,缓考不及格者,只能参加毕业前的考试。
     7、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,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,或者考试时迟到l5分钟以上,均作旷考处理,成绩记零分,注明“ 旷考”字样,不得参加补考。但可视其态度,准予参加毕业前的补考。
七、成绩的评定和填报
     1、考试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的评定
    考试课成绩中平时成绩占30%(学生出勤、学习态度占l0%、平时提问和测验等占20%),期末考试占70%;含有实验等实践性环节的课程,还应按实践性环节时数在该课程总时数中所占比例折算,将实践性环节成绩计入该课程总评成绩(一般实验可占平时成绩的l0%);如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,本门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。
     2、考查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按平时(包括出勤、作业、实验、实习、课堂提问等) 成绩占40%,单元测验及阶段测验成绩占60%的比例评定。
     3、学生的考试成绩应采用百分制评定,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,也可按优秀、良、中、及格、不及格五等评分(90-100为优、80-89为良、70-79为中、60-69为及格、59分以下为不及格。
     4、考试、考查(含选修课)的成绩,应于规定的时间内报教务处,任课教师还应将成绩填入学生成绩册并签署姓名(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时,不得由他人代填)。
    八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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